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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任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919号原告任某。被告唐某。本院由审判员王建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