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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二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昌福诉仁怀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福,仁怀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二初字第149号原告刘昌福,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游勤江,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仁怀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国酒大道酒都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映丹,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昌福诉被告仁怀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昌福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昌福的请求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昌福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