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新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向军与王连东、曹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军,王连东,曹桂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新民初字第259号原告王向军。委托代理人曹永霞。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连东。被告曹桂梅。原告王向军诉被告王连东、曹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慕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向军的委托代理人曹永霞、李兵、被告曹桂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连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向军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20日,被告曹桂梅找到原告,要求借钱。原告打电话询问了被告王连东,被告王连东说知道此事,借条上写他或他媳妇的名都行。被告曹桂梅向原告借款5万元,当场出具了借条,同时在借条中约定一万元每年付1500元的利息。2015年2月13日,在原告的再三要求下,被告还给原告本金5000元,截止到原告起诉,被告尚欠原告本金45000元,利息15000元,合计6万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连东、曹桂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被告曹桂梅辩称,当时借钱是为了别人借的,当时王连东不知道这事,去年原告找曹桂梅要钱,王连东才知道这个事。王连东说有钱慢慢还给原告。欠钱是事实,借条也是曹桂梅本人所写。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20日,被告曹桂梅向原告借款5万元,当场出具了借条,同时在借条中约定一万元每年付1500元的利息。2015年2月13日,被告还给原告本金5000元,截止到原告起诉,被告尚欠原告本金45000元,利息15000元,合计6万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被告曹桂梅书写的欠条在卷为证,双方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依法应予支持。夫妻都是婚姻的主人,在诸多利益方面密不可分,被告曹桂梅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足以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其向原告的借款是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作为债权人可以向二被告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并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连东、曹桂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向军借款45000元、利息15000元,合计6万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王连东、曹桂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慕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 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