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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马超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贾春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贾春贺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910号原告:马超腾。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贾春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超腾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贾春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超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7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马超腾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