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马超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贾春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贾春贺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910号原告:马超腾。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贾春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超腾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贾春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超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7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马超腾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