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县支行申请执行徐大明、李寿英、马春文、李丽、陈浩、段莎、任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任静,行长。被执行人徐大明。被执行人李寿英。被执行人马春文。被执行人李丽。被执行人陈浩。被执行人段莎。被执行人任利君。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县支行申请执行徐大明、李寿英、马春文、李丽、陈浩、段莎、任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8887元,执行费483元。在本案的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将被执行人马春文所有的牌照号为川A****起亚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徐大明、李寿英、马春文、李丽、陈浩、段莎、任利君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县支行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执字第43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徐大明、李寿英、马春文、李丽、陈浩、段莎、任利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