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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汉阳区永兴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与湖北独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汉阳区永兴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湖北独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564号原告:武汉市汉阳区永兴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武汉市汉阳区陶家岭南国明珠二期10栋3单元402室。经营者:何善化。委托代理人:汪文、於雷,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独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地:湖北省黄梅县独山镇丁字街。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100号。法定代表人:何定规。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汉阳区永兴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湖北独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汉阳区永兴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北独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汉阳区永兴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湖北独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熊文娟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三金·鑫城国际C区(聚福苑)-05栋2单元4层2室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22.74平方米);三、查封登记在担保人熊三毛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江达路特1号香缇美景1栋1单元4层404室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5.39平方米);四、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吴汉荣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728号日月华庭C栋2单元4层407室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36.5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俊杰人民陪审员  刘国凤人民陪审员  周翠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芳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