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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900号原告詹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守松、操俊岭,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某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宏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治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