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900号原告詹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守松、操俊岭,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某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宏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治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