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行审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与郑梅挺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郑梅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乐行审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屠俊勇。被执行人郑梅挺。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土资罚[2015]24号行政决定,处罚内容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要求被执行人于限定时间内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8日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乐土资罚[2015]24号行政决定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卓晓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赵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