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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民四终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邓南妹与曾小龙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轩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民四终字第1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南妹(又名邓楠妹),女,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系四会市城中区合益综合购销部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曾木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会市城中区,是邓南妹儿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小龙,男,汉族,住四会市,系四会市城中区龙英大地日用品购销部经营者。上诉人邓南妹因与被上诉人曾小龙邓南妹纠纷一案,不服四会市人民法院(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本案是相邻关系因火灾导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邓南妹起诉要求曾小龙赔偿直接经济损失57593.6元、清洁清理人工6000元、运输费1000元、装修费10000元、营业损失29100元,合共103693.90元,并递交《财产损失评估申请书》,申请对火灾造成其财产损失价值进行评估鉴定,原审未进行评估鉴定程序即运用举证规则作出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会市人民法院(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会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一审诉讼费在重审时重新确定,上诉人邓南妹预交的上诉费237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秀丽审 判 员  孔日新代理审判员  黄国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崇轩第2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