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执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王静与王金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王金林,芜湖县湾沚镇商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591号申请人:王静,女,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被执行人:王金林,男,195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经理,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被执行人:芜湖县湾沚镇商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陈学宝,商会会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11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芜湖县湾沚镇商会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芮道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