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佩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佩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893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芳。委托代理人:王敏,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佩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佩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 威人民陪审员 官忠勇人民陪审员 余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章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