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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汪作春申请保全母祥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作春,母祥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保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汪作春,男,1975年6月1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母祥翠,女,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保字第12号汪作春申请保全母祥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执行标的为对母祥翠所有的位于楚雄市鹿城镇某房屋予以查封,限额为130万,查封期限为二年,现已按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了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执保字第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