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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4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跃仙、王方红与王方红、王宇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跃仙,王方红,王宇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748号原告:陈跃仙。被告:王方红。被告:王宇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跃仙与被告王方红、王宇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