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4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雷胜强与重庆渝青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胜强,重庆渝青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467号原告雷胜强,男,生于1982年6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刘维珍,璧山区璧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渝青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璧山县青杠街道杨柳六社。组织机构代码:00929428-7。法定代表人李光胜,董事长。原告雷胜强与被告重庆渝青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雷胜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胜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雷胜强负担。审判员 赵洪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春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