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国锋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刘国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377号。负责人李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先圣、张月超,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锋。委托代理人王绪亭,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小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91元,减半收取1045.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添珍审判员 孙兴春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