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彭春莲、韩惠杭与韩恭物权所有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459号申请执行人彭春莲,女,汉族,生于1960年6月30日,住金台区进新村五组。申请执行人韩惠杭,男,汉族,生于1960年3月28日,住住址同彭春莲。被执行人韩恭,男,汉族,生于1922年12月3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进新村6组付1号。本院在执行彭春莲、韩惠杭与韩恭物权所有权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3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执行标的为将被执行人拆迁安置房一套变更登记到申请人彭春莲名下。执行中,本院协调后向宝鸡市新东岭城市综合体拆迁改造指挥部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已将执行标的物权属作了变更登记,案件执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32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