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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赵保银与卢希乐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保银,卢希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赵保银,男,195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被执行人卢希乐,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马民二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卢希乐银行存款79160.94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