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赵保银与卢希乐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保银,卢希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赵保银,男,195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被执行人卢希乐,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马民二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卢希乐银行存款79160.94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