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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391号原告温某某,女,汉族,1991年5月11日出生,山西省沁源县人。被告刘某,男,汉族,1990年4月5日出生,山西省沁源县人。原告温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温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史庆元助理审判员  张 瑜人民陪审员  席华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药 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