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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0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旭辉与被告白灵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辉,白灵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945号原告王旭辉。委托代理人刘秋良,雄县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白灵侠,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辉与被告白灵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永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