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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行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行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夷陵区人社局”),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46号。法定代表人戴明道,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安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朱家湾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易万程,该公司经理。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执行一案。夷陵区人社局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移安公司下达了夷人社监理(2015)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移安公司:1、立即支付支付所有员工工资,共计530011.92元;2、申报缴纳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社会保险费;后期工资按月支付给职工。但移安公司并未及时履行。2015年8月6日夷陵区人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审查后作出(2015)鄂夷陵行执字000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移安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移安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移安公司在宜昌市夷陵区财政局还有尚未领取的燃油补贴款94万余元。经宜昌市夷陵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核查,截至2015年8月移安公司共需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364271.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在宜昌市夷陵区财政局处的燃油补贴款905626.4元(欠付工资530011.92元、欠缴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社会保险364271.64元、执行费11342.84元,以上合计905626.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