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6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X与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张X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6839号原告陈X,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张X,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沈阳三丰电器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受理原告陈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X(以下简称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查明双方虽在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由本院管辖,但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均不在北京市朝阳区,本案涉案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大兴区。本院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赵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静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