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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827号原告胡某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郑郭镇。被告赵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郑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孝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