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827号原告胡某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郑郭镇。被告赵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郑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孝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