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5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贺依雯与朱红、任玉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5123号原告贺依雯,女,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代理人李娜,女,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朱红,女,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告任玉淑,女,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依雯与被告朱红、任玉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24日向原告贺依雯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明确告之其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现原告贺依雯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