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海霞与平顶山市隆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霞,平顶山市隆嘉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09号原告张海霞,女,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平顶山市隆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管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林继云,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张海霞诉被告平顶山市隆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依法向张海霞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提示卡等文书,已通知张海霞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张海霞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海霞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俊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水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缴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缴纳其他诉讼费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