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2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589号原告孟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军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