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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银虎诉被告李长爱定金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银虎,李长爱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赵银虎,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长爱,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银虎诉被告李长爱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银虎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赵银虎负担。审判员 白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小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