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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3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贵燕与重庆奇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燕,重庆奇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3428号原告:陈贵燕,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冯居伦,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奇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287447-8),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蒋用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燕诉被告重庆奇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贵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贵燕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贵燕自愿负担。审判员  彭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