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02赵武豪与深圳市铭可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武豪,深圳市铭可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83-1号原告赵武豪,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蔡振国,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海波,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铭可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郑明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净净,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龙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赵武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武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撤诉结案,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武豪负担。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琴(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