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行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兰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金星、孟静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金星,孟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行执字第00018号申请人兰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潘容方,主任。被执行人李金星,男,1988年1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孟静,女,1986年10月16日生,汉族,系被申请人李金星之妻。关于兰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李金星、孟静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2015)兰行审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金星、孟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行审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安审判员 张 茜审判员 张相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睿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