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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行与被告董萌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行,董萌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商初字第25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行,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宝塔路77号。负责人缪学田,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为民,江苏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萌萌,男,1971年4月13日生,汉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行与被告董萌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锁宝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为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萌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1月,原告与被告董萌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及《高淳县房地产抵押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董萌萌为购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固城湖北路59号02幢301室房屋向原告借款330000元,借期自2007年11月14日至2022年11月14日止,借款月利率在6.5259‰的基础上上浮15%,逾期罚息为本合同执行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归还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以董萌萌购买的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固城湖北路59号02幢301室房屋(含跃层)房屋作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上述抵押房屋也办理了抵押登记。自2014年12月14日起,被告董萌萌未按约还款。现尚欠原告本金209664.92元及利息。现要求判令:1、被告董萌萌归还借款本金209664.92元及利息、罚息;2、原告对董萌萌所有的位于南京市高淳区XX镇XX路XX号XX幢XX室(含跃层)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董萌萌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董萌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1份,合同约定:被告董萌萌为购买位于南京市高淳区XX镇XX路XX号XX幢XX室房屋向原告借款330000元,借期自2007年11月14日至2022年11月14日止,借款月利率在6.5259‰的基础上上浮15%,归还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以董萌萌购买的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固城湖北路59号02幢301室(含跃层)房屋作抵押担保;如被告逾期不还,原告可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在本合同执行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收取逾期罚息。同日,原、被告及案外人(被告所购房屋的开发商)南京三鸿置业有限公司又签署了《高淳县房地产抵押合同》1份,约定被告董萌萌以其所购置的位于南京市高淳区XX镇XX路XX号XX幢XX室(含跃层)房屋为前述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及其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抵押担保。当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次日,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自2014年12月14日起,被告董萌萌未按约还款,现尚欠原告本金209664.92元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所举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1份、借款借据1份、高淳县房地产抵押合同(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1份、他项权证1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董萌萌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均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董萌萌没有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并承担相应罚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萌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09664.92元及利息、罚息(自2014年12月14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行对被告董萌萌所有的位于南京市高淳区XX镇XX路XX号XX幢XX室(含跃层)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25元,由被告董萌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审判长  赵锁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仁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