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中民终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成发与裴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成发,裴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民终字第009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发,男,195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勇,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抚顺市顺城区,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王成发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二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一审的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二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王成发。审 判 长 孟 丽审 判 员 杨 锐代理审判员 王向军二〇一五年八��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