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高树民与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民,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670号原告高树民,男,1963年5月25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德惠市。被告贺军,男,1964年4月1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树民与被告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树民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树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高树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