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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高树民与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民,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670号原告高树民,男,1963年5月25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德惠市。被告贺军,男,1964年4月1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树民与被告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树民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树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高树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