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姚书华诉被告李宗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书华,李宗然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涿民初字第2302号原告姚书华,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徐彩红,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宗然(又名李大雨),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书华诉被告李宗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郎振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培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