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罪犯刘瑞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799号罪犯刘瑞喜,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道县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2)道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瑞喜犯诈骗罪、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3年5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紫林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指派赵志军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瑞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刘瑞喜系“三类”犯罪罪犯,在执行期间,未积极履行罚没款交纳义务,尚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瑞喜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辉审判员 黄 勇审判员 唐小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纬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