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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殷聚清与殷国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聚清,殷国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殷聚清,男,住胶州市。法定代理人殷倩,女,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杨涛,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国栋,男,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殷聚清与被告殷国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聚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盛 磊代理审判员  国洪宇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