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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民一小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珠与被告张梦辕、郑州青苹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珠,张梦辕,郑州青苹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小字第10号原告王玉珠,女,汉族法定代理人魏东玲,女,汉族被告张梦辕,男,汉族被告郑州青苹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珠诉被告张梦辕、郑州青苹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珠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玉珠承担。审判员 :李新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 计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