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刑终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刑终字第00173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德县。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月20日、2014年7月30日分别被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七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2日经原审法院决定逮捕,于同年4月27日由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德县看守所。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广刑初字第00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刑初字第001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林海审 判 员 陈 菲代理审判员 郭 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叶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