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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行非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岷县计生局与包某某、严某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包某某,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岷行非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某,岷县某某镇人民政府镇长。被执行人包某某,男,1990年07月17日生,汉族,甘肃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执行人严某某,女,1991年09月10日生,汉族,甘肃岷县人,农民,住岷县。申请执行人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计生征决定[2015]第0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包某某、严某某于2014年5月14日计划外生育二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列》第十六条的规定,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和《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列》第四十八条(二)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二)项规定,于2015年4月7日作出计生征决定[2015]第0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14196元,并于2015年4月7日送达。现决定已生效,被执行人包某某、严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14196元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执法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决定[2015]第010号社会抚养征收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彬霞审判员  刘俊杰审判员  吕天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翠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