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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李文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文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695号原告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南站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刘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颖慧,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3元,减半收取1346.50元,保全费1118元,合计2464.50元,由原告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人民陪审员  麦志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昕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