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第4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国庆与赤峰德发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庆,赤峰德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4003-1号原告李国庆,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被告赤峰德发矿业有限公司,住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法定代表人:苗壮。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庆诉被告赤峰德发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李国庆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赤峰德发矿业有限公司的铅粉10吨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赤峰德发矿业有限公司的铅粉10吨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由被告赤峰德发矿业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如变卖将价款提存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世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