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3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麦积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甘肃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积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甘肃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929号原告麦积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二十里铺。经营者吴迅,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甘肃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皇城路30号皇城名苑。本院在审理原告麦积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甘肃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麦积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积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麦积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黄大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世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