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郭某与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马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180号原告:郭某,女。被告: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8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赵瑞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慧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