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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昆山图巴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泓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图巴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泓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506号原告昆山图巴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晓洋,总经理。被告上海泓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运鸿。原告昆山图巴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泓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丁晓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9月28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相关设备,货款总计人民币14,000元(以下币种同),货期3-5周。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于2014年11月3日前付清全部货款,但被告至今未能交货,且无法联系到被告。据此,原告请求法院:1、解除产品购销合同;2、要求被告返还货款14,000元。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2014年9月28日产品购销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2、转账明细2份,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货款14,000元;3、被告工商信息及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1组,证明双方主体资格。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和证据予以了核对,确认上述证据具有证明力,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现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理应按约交付货物。被告未按约交付货物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货款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答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昆山图巴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泓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二、被告上海泓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昆山图巴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上海泓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劲松审 判 员  邵忠华人民陪审员  胡梅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燕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