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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朱庆晨与尹铮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庆晨,尹铮,霍晓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774号申请执行人朱庆晨,男,1987年8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尹铮,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霍晓丹,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朱庆晨与尹铮、霍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2014)石民初字第3110号民事判决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尹铮、霍晓丹给付案款人民币20万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尹铮、霍晓丹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此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石民初字第3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东民审 判 员  崔 扬代理审判员  付晓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常 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