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任岳如与张彦国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岳如,张彦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974号原告任岳如。被告张彦国。原告任岳如与被告张彦国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已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岳如撤回对被告张彦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复数代理审判员 袁培海人民陪审员 梁汉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