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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任岳如与张彦国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岳如,张彦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974号原告任岳如。被告张彦国。原告任岳如与被告张彦国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已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岳如撤回对被告张彦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复数代理审判员  袁培海人民陪审员  梁汉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