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津报传媒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555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志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津报传媒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a2楼6层6010室。法定代表人王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国占开,天津善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津报传媒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津报传媒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悦代理审判员 杨西虎人民陪审员 赵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胜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