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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始法司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旺龙诉李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旺龙,李国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司民初字第34号原告刘旺龙,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李国雄,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旺龙诉被告李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旺龙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旺龙以双方妥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旺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刘旺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方涛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文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