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6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国昆与陈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921号原告陈国昆,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王庆文,福州市仓山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鹏良,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国昆与被告陈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国昆负担。代理审判员陈玲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李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