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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4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守松与张品胜、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063号原告王守松。委托代理人张敬敏,静海县司法局独流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品胜。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负责人王跃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松诉被告张品胜、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松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杨洪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