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大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x诉被告蒲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蒲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大民初字第00185号原告杨x,女。被告蒲x,男。原告杨x诉被告蒲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杨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柳负担。审判员 李亚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健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