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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大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x诉被告蒲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蒲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大民初字第00185号原告杨x,女。被告蒲x,男。原告杨x诉被告蒲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杨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柳负担。审判员  李亚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健龙 来自